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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各軍事監所勞動作業範圍規定如左: 一、鐵工、機器、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玩具、插花、 手工藝、染織、印刷等監所內加工作業。 二、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 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監所外特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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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