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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軍事犯勞動作業所接受委託加工或承攬契約,應由該監所主管督飭按規格 依期交貨,並切實配合預定施工進度,如期竣工,不得有違約情事。其稅 捐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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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