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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5條

軍事犯勞動作業,應按日將作業人數及收益,填具作業日報表,由該管軍 事監所長官查核。其作業收入款項之收支,統由各該單位財務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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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