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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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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5條
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編組勞動作業班,以十人至十六人編組一班為原則, 設班長一人,就人犯中擇其行狀善良,原屬軍官或士官身分者充任之,班 長亦應參加實際作業。 人犯編組在三班以上時,以每三班編為一分隊,三分隊編為一中隊,三中 隊編為一大隊,均就其實有人數隨時調整。 分隊長以上人員,監內作業由監內管理人員擔任。監外作業由該軍事單位 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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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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