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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4條

軍事犯年老或體弱不堪從事作業者,由各監所指定擔任炊事、灑掃、看護 及整理房舍,改善環境衛生等事務,視同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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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