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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承攬作業契約,應先檢同草約,報由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定後簽訂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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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