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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 第9條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9條
左列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特別注意加強管理,嚴密戒護。 一、叛亂犯嚴禁從事監所外作業,監所內作業時不得與其他軍事犯在同一 處作業。 二、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另行編組。 三、案情重大或在偵查或審判或覆判中之人犯,不得從事監犯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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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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