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 第9條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9條

左列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特別注意加強管理,嚴密戒護。 一、叛亂犯嚴禁從事監所外作業,監所內作業時不得與其他軍事犯在同一 處作業。 二、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另行編組。 三、案情重大或在偵查或審判或覆判中之人犯,不得從事監犯外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