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第33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免稅捐時,應由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減免原因消滅時,亦同。但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減免原因消滅之情形,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