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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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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