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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利用人民或外僑開設之醫院診所供防空設施之用, 係指空襲時或戰時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依需要協調有關機關徵用人民或 外僑開設之醫院診所及其現有設備、人員,供空襲醫療救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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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