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空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款所定命令實施避難,係指左列各款 一、防空 (民防) 值勤人員於空襲時指導或強制人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 難。 二、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得依防空之需要命令人民自建各種必要之防空 避難設備。 三、凡都市計畫地區依建築法申請建築時,必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以為 防空避難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