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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防空器材或工具,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各種防空武器器材及彈藥配件工具。 二、飛彈武器及器材。 三、其他有關防空器材或工具。但民間所用防空警報器材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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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