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空法施行細則 › 第20條

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服務防空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召集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除依 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疾病、傷殘保險給付者外,其餘人員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二、受傷者:送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 療機構急救。 三、因傷致殘者: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殘廢給付: 全殘廢者:三十六個基數。 半殘廢者:十八個基數。 部份殘廢者:八個基數。 四、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含埋葬費) 。 五、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以雇員當月年功薪最高級月支薪額為準。殘廢等級之審定, 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定。 依本職身分請領各該保險給付、撫慰金或撫卹金,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所需醫療費、撫慰金、撫卹金或應補足之差額,由召集機關報請直 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 事業單位編設之民防人員有第三項之應補足差額情形者,由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