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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職權,由左列各首長分別行使之: 一、國防部長。 二、內政部長。 三、參謀總長。 四、警政署長。 五、防空 (民防) 指揮官。 六、設有防空 (民防) 機構或承辦防空 (民防) 業務之機關主管。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首長行使各權,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主官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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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