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空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民間協助防空編組人員應召訓練或服勤時,由地方政府比照國民兵召集服 勤待遇發給,並由召集機關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及交通或發給代金。其 原為公教人員學生或職工者,給予公假。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