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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款所定徵用人民建築物,係指左列各款: 一、公共場所、祠堂、廟宇、教堂、集會場所、民間空屋及民間可騰讓之 房屋暨學校。 二、防空 (民防) 機關對前款建築物認為有徵用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 機關戶籍機關實施調查,除已依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實施調查 者應運用其資料協調分配外,並管制其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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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