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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防空業務人員,包括防空機關員兵、民防機關員工、民防 任務隊及防護團等人員,暨擔任防空勤務之憲警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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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