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防空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五條
第七款所稱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係指左列各款: 一、大型或重工業工廠不得設於重要都市區內及戰略目標地區。 二、依防空需要得實施建築管制。 三、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得參加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 畫委員會之設計改善工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