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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七款所稱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係指左列各款: 一、大型或重工業工廠不得設於重要都市區內及戰略目標地區。 二、依防空需要得實施建築管制。 三、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得參加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 畫委員會之設計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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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