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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六條第六款所定徵用或徵購民有之防空醫藥等器材或工具,係指戰 時或遭受空襲後,對確為防空醫藥急救之藥品、器材、工具等物品,得由 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協調當地有關機關實施徵用或徵購,其實施之範圍 及方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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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