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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 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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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