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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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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
第六條
第二款所定命令或限制人民及物資之疏散,由內政部、直轄市 政府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依左列各款辦理之: 一、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適時命令人民實施疏散。 二、適時命令限制人口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 三、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之人員不得疏散。 四、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應與當地駐軍完成防空疏散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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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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