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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受領前條所定死亡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姐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服務防空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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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