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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10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信業、傳播業處理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設計,應使電信業、傳播業之工作 人員經當事人之請求,於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輸入 下列資料之一,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個人資料: 一、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使用之電信設備號碼。 三、向本會報備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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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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