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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電信業、傳播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核准後,應由本會將本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事項刊登於政府 公報公告之,並上載於本會網際網路上以供查詢;電信業、傳播業並應依 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於最後登載日起十日內 將新聞紙一份檢送本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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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