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12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 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 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