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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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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