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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電信業、傳播業應備置簿冊登載前條應公告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 代替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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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