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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者,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 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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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