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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條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外, 本會不得拒絕: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為執行職務所必需者。 三、可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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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