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電信業、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一),並備應具之文件,變更登記時,亦同。 前項申請案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時,應限期通知其補 正。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