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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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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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