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學法 › 第12條

高級中學法 第12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 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 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 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高級中學法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