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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13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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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