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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20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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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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