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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4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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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