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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5條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 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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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