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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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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21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 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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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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