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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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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23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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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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