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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3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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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