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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7條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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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