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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1條

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職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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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