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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6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或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為之,並得就下列條件綜合考評: 一、族語能力認證等級。 二、參與族語教學研習經歷。 三、學歷。 四、族語教學活動經歷。 五、協助各機關推廣族語經歷。 六、族語及文化相關著作。 七、其他由學校之主管機關訂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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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