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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2條

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族語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四、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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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