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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9條
專職族語老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 一、專職族語老師於聘期內經依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辦理之年終考核為甲等。 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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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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