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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2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2條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第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專職族語老師聘用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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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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