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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9條

專職族語老師應專職於學校工作;其經學校核准者,得於公、私立學校兼課,每週不得逾四小時,並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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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