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4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專職族語老師支給薪資級別之認定,應就其跨校及跨直轄市、縣(市)受聘年資,予以累計採認。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其最高級別為高級、優級(薪傳級)者,除按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外,每人每月加發數額如下: 一、優級(薪傳級):新臺幣三千元。 二、高級: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專職族語老師連續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任專職族語老師滿十年,自第十一年起連續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任專職族語老師期間,除按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及前項加發數額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所稱連續,指前後聘約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中斷。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學校按實際擔任專職族語老師之月數比例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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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