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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6條
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族語課程教學。 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 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 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 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 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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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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