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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2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3條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學生。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學生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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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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