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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4條
學校之主管機關辦理專職族語老師聯合甄選作業,應設甄選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二、確認作業程序。 三、督導試務工作。 四、審議錄取名單。 五、處理爭議事件。 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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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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